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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敬祥、童贻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敬祥,童贻灯,张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林敬祥,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童贻灯,男,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张丽芳,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林敬祥与被执行人童贻灯、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6日权利人林敬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童贻灯、张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贻灯、张丽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童贻灯、张丽芳银行存款217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