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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司艳仓与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艳仓,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17号原告:司艳仓,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千禧市场*号厅。经营者:郭国辉,男,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业主,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尹国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中山,赤峰市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司艳仓与被告赤峰雄辉陶瓷洁具经销处、尹国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艳仓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艳仓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