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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张亿萍与黄俊、鲁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亿萍,黄俊,鲁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982号原告张亿萍。被告黄俊。被告鲁丽明,系被告黄俊之妻。原告张亿萍与被告黄俊、鲁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亿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俊、鲁丽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亿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俊、鲁丽明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黄俊、鲁丽明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黄俊与被告鲁丽明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份左右,黄俊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5万元。期间,黄俊先后向我支付利息1万元左右。2015年9月19日,经双方结算,黄俊向我出具了3万元的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黄俊、鲁丽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抗辩。本院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综合评判原告张亿萍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黄俊与鲁丽明于2005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份,黄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张亿萍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共计5万元。期间,黄俊先后向张亿萍支付利息1万元左右。2015年9月19日,经双方结算,黄俊向张亿萍出具了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一份,后经张亿萍多次催讨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俊与原告张亿萍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黄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黄俊、鲁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张亿萍要求被告鲁丽明共同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俊、鲁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亿萍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5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1470元,由被告黄俊、鲁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单位全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炳锐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马 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