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执恢3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公司、马祖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祖美,卢怡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恢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清路351号3-2,组织机构代码59367577-4。法定代表人何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27-1-2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0185-3。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被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10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9074462-8。法定代表人邓隐峰。被执行人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财富中心科技创业园B1栋5层1号、2号、3号、4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0380-5。法定代表人马祖美。被执行人马祖美,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卢怡江,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关于重庆市北碚区襄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红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马祖美、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亿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卢怡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6)渝0109执152号案件中,先期执行到位949400元,在本案恢复执行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3481元,其他法院参与分配85727元,已执行了4949208元,故本案现共兑现案款5898608元,尚不足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