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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民与赵慧明、陈媛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民,赵慧明,陈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917号申请执行人李民,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河津市人,现住河津市被执行人赵慧明,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陈媛媛,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赵慧明、陈媛媛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启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