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马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马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789号原告: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申寨综合楼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4873900-9。法定代表人:安涛,总经理。被告:马兵,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原告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安徽耀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海军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