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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政岳,何俐华,何越秀,何越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第388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负责人:徐德良。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6581-0。送达确认地址:诸暨市暨阳路122号。法定代表人:何政岳。被执行人:何政岳,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俐华,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越秀,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越楚,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政岳、何俐华、何越秀、何越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4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诉讼费62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多处房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对该批房产采取了司法评估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拟将上述债权转让,遂要求本院暂缓执行,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3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