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司端省与上官国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端省,上官国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426号原告:司端省,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上官国振,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端省诉被告上官国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端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端省负担。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