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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司端省与上官国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端省,上官国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426号原告:司端省,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上官国振,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端省诉被告上官国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端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端省负担。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