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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成东与程铭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东,程铭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东,男。被执行人:程铭镒,男。本院在执行王成东与程铭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程铭镒名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佳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