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连荣与邢子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荣,邢子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080号原告张连荣,女,1953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连成,乐陵市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子振,男,1977年4月11日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齐璨,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荣诉被告邢子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连荣自愿撤回对被告邢子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连荣撤回对被告邢子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407元减半收取1203.5元由原告张连荣承担。审判员 马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