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红双、陈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红双,陈晨,梁红明,王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08号申请人丁红双,男,汉族,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陈晨,女,汉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梁红明,男,汉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王华英,女,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申请人丁红双、陈晨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红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栋3单元36层1室房屋。申请人丁红双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大智嘉园A栋1单元6层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双、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梁红明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5栋3单元36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建筑面积:285.13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丁红双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银泰大智嘉园A栋1单元6层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岸100144870号,建筑面积:76.09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