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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中英与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英,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8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中英,女,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泸州市。法定代表人:谢鸿运,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刘中英申请执行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泸州市泉江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