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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利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利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394号原告东莞市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星亮。委托代理人周琼华,系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利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权。原告东莞市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利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