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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航娜与连贝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航娜,连贝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刘航娜,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17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连贝贝,男,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刘航娜依据(2016)豫108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连贝贝民间借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11日以(2017)豫1081执143号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14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