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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瑛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瑛,北京兄弟同声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瑛,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兄弟同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1201室。法定代表人:连建国,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涛,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王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兄弟同声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宝刚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