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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行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小群与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群,宜宾市翠屏区李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02行初77号原告姜小群,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李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石景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1120105215209XF。负责人,黄继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万荣,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邓乐,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1329513。原告姜小群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李庄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9日,原告已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获取该局核发的地字第2015-翠屏(李庄)-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5-翠屏(李庄)-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两证系原告诉讼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故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小群负担。审 判 长 陶 刚人民陪审员 任 霞人民陪审员 张胤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希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