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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异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战亮、马汝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亮,马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异56号申请人:战亮,男,汉族,住胶州市。系被执行人战兴武之子。被执行人:马汝双,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兴武与被执行人马汝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战亮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战兴武已死亡,申请人作为继承人的公证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原告战兴武与被告马汝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胶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被告马汝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给原告战兴武人民币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马汝双负担。履行期届满后,被告马汝双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战兴武依据(2012)胶民初字第4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胶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99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战兴武与其配偶李锦玉于2012年12月5日因煤气中毒死亡。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战兴武与其配偶李锦玉的法定继承人战倩倩、战亮、战在田、于桂玲、李玉彬、罗淑珍因继承赔偿款事宜向胶州市公证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胶州市公证处作出(2017)胶州证民字第84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被继承人战兴武与李锦玉遗留的战兴武与马汝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均由战亮继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战兴武已死亡。申请人战亮通过公证取得了被继承人战兴武与马汝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债权,现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正当,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战亮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邱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