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文栋与许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栋,许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13号原告:高文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巧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东,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栋与被告许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5元(原告高文栋已预交),退回原告817.5元,由原告负担817.5元。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