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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文栋与许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栋,许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313号原告:高文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巧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东,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栋与被告许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35元(原告高文栋已预交),退回原告817.5元,由原告负担817.5元。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