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刘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刘春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81民初1235号 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恩,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建,公司员工。 被告:刘春东,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诉刘春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宇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