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艾永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永进,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安徽省繁昌县。2016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永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权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永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艾永进驾驶电动三轮车某昌县峨山镇童坝村骆某深修理厂院外,将张某家二箱蜜蜂(中蜂)盗走并摆放在自家树林里放养。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被盗物品价值1300元。2016年10月7日晚,被告人艾永进驾驶电动三轮车某昌县峨山镇童坝村高速桥下,将桂某放养的二箱蜜蜂(意蜂)盗走并摆放在自家树林里放养。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被盗物品价值2400元。2016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艾永进驾驶电动三轮车某昌县峨山镇高速桥下,将桂某摆放的二只全新空蜂箱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被盗物品价值260元。另查明,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永进因盗窃被繁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艾永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在艾永进治安拘留期间,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艾永进系桂某财物被盗案犯罪嫌疑人,遂于2016年10月16日将其抓获到案,艾永进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艾永进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300元、桂某经济损失2400元,涉案二只全新空蜂箱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桂某。以上事实,被告人艾永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桂某的陈述,证人艾某的证言,被告人艾永进的供述与辩解,物证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永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永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艾永进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艾永进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永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