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余某利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余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西塔寺镇中路183号镇中-17。被执行人余某利,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万冢乡蔡庄村委余庄西。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某利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某利所有一辆车牌号为豫QN89**的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余某利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N89**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