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7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鲁某、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鲁某,李某,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7972号原告:刘某,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鲁某,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李某,男,42岁,汉族,市民。被告:谭某,男,47岁,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鲁某、李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仕东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田金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