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亚环、陕西博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曹亚环,陕西博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场所: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宝安,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曹亚环,女,1976年7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国棉四厂建设区16楼16号。被执行人:陕西博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祝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曹亚环、陕西博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陕010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亚环、陕西博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