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兰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徐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义庄经济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兰有,男,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经建乡广兴村赵家屯。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兰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兰有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兰有名下的车辆(黑LC22**柳工牌)一台,并冻结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