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杨国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杨国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701号之一申请人: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金京路2095号2楼T区。法定代表人:×××,系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迪,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宁夏善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国安,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投资)与被申请人杨国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沃��沃投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52221.0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沃尔沃投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安名下价值752221.03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抒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