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阴季平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季平,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66号申请执行人阴季平,男,1960年1月14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未央区。被执行人高辉(曾用名高满堂),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季平与被执行人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辉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辉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辉在车管所登记有车号为陕XXXX**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辉在车管所登记有车号为陕XXXX**汽车的所有档案。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审验,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尚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