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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瑞东、孙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瑞东,孙海英,车明栋,付兰,王滨联,寇淑英,齐瑞廷,张素华,王滨有,安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120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范。被告:齐瑞东。被告:孙海英。被告:车明栋。被告:付兰。被告:王滨联。被告:寇淑英。被告:齐瑞廷。被告:张素华。被告:王滨有。被告:安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瑞东、孙海英、车明栋、付兰、王滨联、寇淑英、齐瑞廷、张素华、王滨有、安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孙海英已去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孙海英的起诉。审判长 王 骞审判员 黄家浩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