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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斌与被告柴全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斌,柴全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1015号原告:李文斌,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娜,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全伟,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原告李文斌诉被告柴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柴全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9月被告承包了一些装修活,让原告去高新六路帮其干木工活。原告一直给被告干至2015年4月,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至今仍欠原告5300元工资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53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讨要工资所花交通费509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柴全伟让原告李文斌在宝鸡市高新六路为其干装修活。2015年2月13日,被告柴全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文斌高新六路装修费(工费)肆仟元整(4000)”。2017年2月8日,原告李文斌前往被告柴全伟家乡河南省郸城县结算工费并催要欠款,支出交通费317.5元。期间2017年2月9日,被告柴全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文斌工费壹仟叁佰仟元整(1300)”。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欠条》两张、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让原告为其完成装修工程,原告完成装修工程后,被告应当承担工费的责任。被告给原告出具两张欠条,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5300元未予支付,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费53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工费不予支付,原告为讨要工费支出交通费317.5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柴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斌工费5300元。二、被告柴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斌损失317.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