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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林会章、林文忠、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林会章,林文忠,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尹艳林,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林会章,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林文忠,男,1962年7月8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陈俊,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林会章、林文忠、陈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99999.9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林文忠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大郑支行的账户中的70000元予以扣划。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