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桃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桃婷,刘万栓,刘溪,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亢鹏博,理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桃婷,董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上阳路南段。被执行人黄桃婷,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刘万栓,男,汉族,1958年12月29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刘溪,男,汉族,1986年7月22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刘晶,女,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桃婷、刘万栓、刘溪、刘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桃婷、刘万栓、刘溪、刘晶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桃婷、刘万栓、刘溪、刘晶人民币1831546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