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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公安与国网华阴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公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772号起诉人赵公安,男,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2017年7月4日,本院收到赵公安的起诉状。起诉人赵公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每月102元(从2012年元月起至死亡止);2.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1971年至1984年任华阴县五方公社王家寨大队电工,1984年被华阴电力局录取,分配在五方电管站先后任用电监察、副站长,1989年华阴县电力局农电总站聘任其为夫水电管站站长。1997年至2006年起诉人在五方电管站五方供电所工作,被分配管理王家寨村电力。起诉人从事农电事业30余年,根据陕政发(1992)73号文件规定:乡、镇电管站是电力部门统一领导下的乡(镇)一级电管组织。乡、镇电管站负责完成县电力部门下达的生产,基建,技改和设备维护任务,电管站的人员由电力部门聘用和聘任。能源部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规定,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政府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归口管理。起诉人作为乡镇电管站的一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陕西省财政厅于2011年12月23日联合下发的陕人社发[2011]178号《关于对按计划招用的曾在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于2012年7月24日华阴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市长办公专题会议决定,由电力局负责把1999年以前,在乡镇电管站工作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工龄等相关资料界定清楚,及时报送人社局。起诉人于2012年9月将所需资料交给华阴电力局农电科,但被告未将起诉人的档案资料送交华阴市人社局进行资格认定,至今还压放在华阴市电力局,给起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予以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赵公安曾于2016年1月15日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华阴市供电分公司,要求判令该公司因未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给其办理养老补助造成经济损失等,要求予以赔偿。该案经本院及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均以起诉人未被电力局录取,未与电力局建立劳动关系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本案赵公安虽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国网华阴市供电公司,但国网华阴市供电公司系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华阴市供电分公司的标准化简称,二者为同一单位名称。其起诉诉讼请求亦与前案相同,起诉人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公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