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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袁金明、邱运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明,邱运红,张炳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袁金明,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浦江县人,住四川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邱运红,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张炳琼,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袁金明与邱运红、张炳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金明申请执行标的为74295.24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邱运红、张炳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