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02民初456号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沿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军。委托代理人黄辉婷,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圣贤,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鸿大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大道西边、万绿旅游大道南面鸿大臻和院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梁庆平。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辉婷、黄圣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签单挂帐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以签单挂帐的形式在原告经营场所进行消费。2015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兹有鸿大明珠房地产欠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8日客房、娱乐、沐足部门消费款共计48109元,最迟于2015年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消费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消费款4810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作答辩。本院查明:2015年期间,原告与被告达成签单挂帐协议,原告同意被告以签单挂帐的形式在原告经营场所进行消费。2015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写明:“兹有鸿大明珠房地产欠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8日客房、娱乐、沐足部门消费款共计48109元,最迟于2015年前还清”,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付上述消费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消费款48109元,有被告盖章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因此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消费款48109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消费款48109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中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军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艺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