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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沈阳鑫家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家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972号原告沈阳鑫家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峨眉山路48-1号2门。法定代表人祁金铭,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明,男,1987年7月14日,汉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家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阳鑫家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苍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