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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抚州市临川区强盛汽车配件经营部、抚州市临川区明诚行汽车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州市临川区强盛汽车配件经营部,抚州市临川区明诚行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强盛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桥东路。经营者许松波,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明诚行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孔家桥。经营者陈志平,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1068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强盛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区明诚行汽车维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41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41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