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诉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异1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汉中田园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对我院扣划其银行存款不服,认为扣划的银行存款属于退休人员统筹外资金和死亡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异议人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向我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省汉中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平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