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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祖余彬与陈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余彬,陈萍,田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3017号原告祖余彬,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萍,女,1962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田雨,男,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原告祖余彬与被告陈萍、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祖余彬及被告陈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7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陈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坐落于九台区福临小区44栋3单元401室53.42平方米的住房卖给原告。原告交纳了全部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但原告在办理产权时,被告不予配合。因此,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陈萍辩称,房屋买卖属实,我现在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我儿子田雨在外地,回不来,他也没有意见。被告田雨未到庭,无辩称。经审理查明,陈萍与田雨系母子关系。2012年12月,陈萍之夫田兴斌去世。2017年4月18日,陈萍与祖余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陈萍将登记其名下的位于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二期44号楼建筑面积为53.42平方米房屋卖给祖余彬。祖余彬支付了价款,陈萍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庭审中,陈萍表示其与田雨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萍、田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祖余彬办理位于九台区南山街煤矿棚户区8号住宅小区二期44号楼建筑面签积为54.32平方米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