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9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崔战军、崔皓泉与成都市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战军,崔皓泉,成都市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9932号原告:崔战军。原告:崔皓泉。被告:成都市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俊。被告: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战军、崔皓泉与被告成都市中开百货有限公司、成都融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战军、崔皓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战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