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崔永建与刘爱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建,刘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崔永建,又名崔勇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爱兵,男,汉族,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崔永建与刘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爱兵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永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3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崔永建另案申请执行刘爱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3万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及申请执行费350元。现申请执行人崔永建与被执行人刘爱兵针对两案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爱兵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00元。二、剩余案款25000元,被执行人刘爱兵于2018年阴历10月30日偿还。三、两案案件受理费330元、申请执行费401元,由被执行人刘爱兵负担。四、若被执行人刘爱兵不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放弃本案1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