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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腾利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中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腾利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中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腾利特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鸿翔。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军林。本院于2017月6月15日作出(2017)桂0105执13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科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40内存款人民币417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科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40内存款人民币4178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中远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科园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40内存款人民币417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灵艳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义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