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晓与杨玉峰、陈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杨玉峰,陈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65号原告:沈晓,居民。被告:杨玉峰,居民。被告:陈冠荣,居民。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祥峰,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晓与被告杨玉峰、陈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沈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656.25元,由沈晓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