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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晓与杨玉峰、陈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杨玉峰,陈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65号原告:沈晓,居民。被告:杨玉峰,居民。被告:陈冠荣,居民。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祥峰,临沭青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晓与被告杨玉峰、陈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沈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12.5元,减半收656.25元,由沈晓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