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段秀军、赵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芬,段秀军,赵金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7号原告:李秀芬,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系李秀芬女儿)被告:段秀军,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告:赵金霞,女,成年,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其他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芬与被告段秀军、赵金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想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芬承担。审判员 孙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