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虹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441号原告:王虹,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贝,女,1992年11月2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刘荣,男,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诉被告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