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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8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364号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2号楼1单元2001。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被告: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甲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京,经理。被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马川利,经理。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空航科天然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瑞兴阳光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133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席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