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负责人:牛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彭某某、王某某与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42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向彭某某、王某某给付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在泾阳县崇文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摆渡村民委员会的存款16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