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2017年5月17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衡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鹏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衡南县铁丝塘镇街上赶集。当天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姐夫谢某某家喝了一杯白酒后便驾车回家,行驶至衡南县铁丝塘镇石河村路段时,被衡南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中成司法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当中乙醇含量为237.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衡南县铁丝塘镇街上赶集。当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其姐夫谢某某家喝了一杯白酒后便驾车回家,行驶至衡南县铁丝塘镇石河村路段时,被衡南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中成司法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当中乙醇含量为237.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照片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诚恳,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凤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