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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9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香华、黄节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香华,黄节小,杨成完,陈上峰,陈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987号之一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芳,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怀凯,该银行职员。被告:姚香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黄节小,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杨成完,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上峰,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丰,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香华、黄节小、杨成完、陈上峰、陈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6元,减半收取计3043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