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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张世海、苗东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张世海,苗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233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世海。被申请人:苗东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世海、苗东方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