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50号1601复式,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03327043119。法定代表人占美进。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城关赤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08592-6。法定代表人陆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人借款97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450、执行费761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852009.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和椒江区人民法院采取拍卖措施,相应款项已进行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6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回告本案执行情况,上海巽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