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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勤申、徐培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勤申,徐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杨勤申,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徐培龙,男,1959年1月1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培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杨勤申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140,执行费1438元,合计人民币103968元,但被执行人徐培龙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培龙在银行的存款103968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03968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佐坤 更多数据: